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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况 肇事车虽驶离但不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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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7-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两车于高速隧道内追尾后继续行驶,被追尾车行驶20米后侧翻致损,追尾车驶离现场是否构成逃逸?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理认定肇事车驶离不构成逃逸,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高速公路损失7.34万元。
2015年9月13日,魏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42沪蓉(安徽段)上行线行驶至662km十200m隧道内,因超车操作不当,撞上在慢车道内行驶的罗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尾部,造成该货车行驶20米后侧翻,车载沥青倾覆,致高速公路路面及部分设施受损7.34万元。事故经交警认定,魏某负全责,罗某无责。魏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80万元(挂车3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公司辩称,魏某驾车逃逸,按合同约定,保险人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且交强险限额已在罗某案中用完。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魏某驾肇事车驶离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则需法理分析:因事发隧道内、光线较暗;据罗某陈述,追尾后,其驾车又行驶20多米才侧翻,很显然魏某当时虽客观上驾车驶离现场,但主观上对被撞车侧翻并不明知;且肇事车投有足额的保险,应该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理由。故交警认定魏某肇事逃逸缺乏主观构成要件,不予采纳。

(作者:张凯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