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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区法院:从严打击拒执行为 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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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7-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朱某某因闫某某欠其模板款久拖不还起诉至霍邱县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闫某某偿还朱某某模板款及利息合计78960元。后闫某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给付义务,朱某某向叶集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查封了闫某某与徐某某共有的东风牌重型货车一辆。经法院调查得知,该车在运营期间,闫某某从中获取利润合计10万余元。然而,被执行人闫某某在取得利润收入后不但没有配合法院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在车辆被查封后,私下与徐某某合谋签订了一个虚假并购车辆协议书,将该车转让给徐某某一人所有,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鉴于案件当事人主观故意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且行为较为恶劣,法院第一时间裁定追加协助闫某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徐某某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此之前,被告人闫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6年5月4日,叶集区检察院以闫某某、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叶集区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闫某某、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追悔莫及,表示将如数偿还全部欠款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叶集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在该院查封其与徐某某共有的货车后,伙同徐某某签订虚假协议,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某与闫某某合谋签订虚假协议协助闫某某逃避法律制裁且在被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拒不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6年6月16日,叶集区人民法院向二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二人均未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此次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拒执行为,切实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生效法律裁判的严肃性,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作者:余琴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