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为了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化解民事纠纷,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
近日,市法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0年10月12日,甲公司中标A工程。2011年2月18日,甲公司与乙个人签订了《内部分包协议》,将A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分包给了乙负责施工。2011年5月6日,乙个人以A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购买商品混凝土,后因乙未及时给付丙公司货款30万元,引起诉讼。
由于乙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拖欠丙公司货款,给丙公司造成商业损失。办案法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查阅案件证据,并分别与涉案当事人甲、丙公司诚恳交谈,找出该案的争议焦点。根据焦点解决问题,在法官主持下,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等同法院生效判决书。此案的处理在最短的时间为丙公司挽回了损失,化解了双方矛盾,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袁敏 编辑: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