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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起冲突 中学生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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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7-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课间休息时分,同学之间追逐嬉戏,互相打闹应该是每个人童年中美好的回忆。但是如果打闹行为没有分寸可能就会酿造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种性质的校园侵权案件。
2014年1月6日17时15分(课间休息),蒋某在本班教室与其他同学打闹,在打闹中蒋某不慎碰到邢某的课桌一角,随后两人便发生了口角。一言不合,邢某便用手中削铅笔的小刀向蒋某脸部划去致使蒋某左脸部受到重创,伤口长度达8cm。蒋某受伤后,学校立即用校车将其送到霍邱县医院抢救治疗。与此同时,学校一方面拨打110报警,另一方面立即电话通知蒋某的家长。当晚21时许,蒋某由其母亲陪同到合肥医院接受创口清创缝合术,后又回到霍邱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其后,蒋某又先后辗转于合肥、南京以及上海等地某医院接受治疗。在整个治疗期间,蒋某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住宿费上共花销19063元。
2014年1月20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蒋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但是邢某违法时未满14周岁,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蒋某虽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但是至今仍然留下了无法消除的疤痕。这样一场因为嬉戏打闹而升级为暴力行为的事件给蒋某带来的不仅仅是金钱和时间上的消耗,影响更深远的是将一生伴随着蒋某的疤痕以及笼罩在蒋某内心的阴影。
法院认为,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在课间时受到的伤害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应对蒋某的伤害结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邢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邢某造成蒋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蒋某在课间与他人打闹被邢某致伤,对损害结果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赔偿蒋某损失6718.9元。邢某的监护人赔偿蒋某损失11531.5元。

(作者:杜九洲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