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早上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宣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22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合计213751.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傻眼了,悔恨当初的一时头昏犯下的错,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
2015年9月22日晚,王某驾车沿沪霍线返回六安老家的路上,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轿车前部将电动车连人带车撞出十几米远,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逃逸。该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因无法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裕安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32865.6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以王某事发后逃逸为由拒绝在三者险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属于在三者险中的免责事由,而免责条款在保单中均已提示说明。因此,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陈某进行赔偿。
王某的代理人则表示,王某既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应就其对于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核实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三者险在责任免除部分以加黑加粗字体进行说明。据此,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意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作者:邵莉莉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