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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可由“车上人”转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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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7-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司机因肇事被甩出车外,继而被本车及货物砸压致死。死者是“车上人”还是“第三者”?近日,金寨县法院认定死者属“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计326605.5元。
2014年9月22日11时许,魏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金寨县南溪镇丁埠村发生侧翻,造成魏某及乘坐人刘某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车辆及车上货物砸压致死。交警认定,魏某负全责。事故车为刘某所有,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及每座10万元的车上人员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保险公司辩称,魏某是驾驶员,只能按车上人员险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 “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受害人是 “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以其在交通事故发生这一特定的瞬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魏某虽系驾驶员,但在事故发生时被甩出驾室外,继被车辆及车上货物砸压致死,符合转化为“第三者”的条件,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范畴。

(作者:张凯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