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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只青蛙引发罪刑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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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7-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7月27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案件被告人孙某是一位从事水产生意的收购商,孙某在自家水产经营部收购他人捕获的青蛙。6月24日在运送河虾、泥鳅等水产品往合肥销售途中,夹带1个网袋的蛙合计40只,3.9千克,被民警在济广高速长集站口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虎纹蛙34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斑蛙5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因尸体腐烂无法辨认种类的蛙1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孝升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