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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对视”起纠纷 寻衅滋事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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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8-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裕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在六安一所中学内捅伤一名在校学生,后逃跑时被抓获。近日裕安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附带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16000余元,管制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2016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六安某中学附近超市与该中学学生李某(化名)因相互对视而发生口角,次日9时许,陈某携带管制刀具找到被害人,后双方发生撕扯,陈某掏出刀具捅伤被害人腹部,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经鉴定,李某腹壁穿透伤符合遭锐器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经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用7889.20元,经鉴定为X(10)级伤残,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轻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赔偿其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法,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等不符合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作者:李行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