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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法院:首次审理新型危险驾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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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8-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7月28日下午至29日上午,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公开审理了两起新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两案的被告人薛某和蔡某均为从事旅客运输的农用车驾驶人员,因利欲熏心,在营运过程中客车的实际载客量超过核载客量近一倍,后被交警队查获。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当庭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这是金寨县法院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新增规定施行后,首次审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作者:汪超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