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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理借贷获支持 高额利息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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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8-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新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之规定,民间借贷关于利率的约定有了更为细致的规范,这对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有了更方便的操作,同时对于规范民间借贷也有着极大的意义。
黄某与孙某同为乌龙街道人,孙某家庭经营家电生意,因为两家较为熟悉的原因,孙某因为生意所需自2014年9月向黄某分三次共借款60000元,并且出具了条据,同时约定利率约定为月利率3分。然而,孙某经营不慎导致家电生意无法继续下去,并开始了务工生涯。但是黄某多次向其索要欠款,其均已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其后,黄某无法与孙某进行联系,对于其行踪也无法获知,为了维护权益黄某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孙某还款付息。
受案后,法官到乌龙街道多方走访均未能与孙某取得联系,其亲戚好友对于其行踪也无从知晓,无奈之下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并进行了缺席审理。审理查明孙某分三次向黄某借款60000元,并约定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借款发生后被告一直未进行还款付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该得到清偿。原被告之间借贷行为属实,故对于60000元的债务予以认定。但是对于月利率3分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酌定为年利率24%。本案中虽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对于借款事实仍予以认定;同时,虽然被告未对利率的约定提出异议,但是根据法律之规定,法院仍依职权进行酌定。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但是对于高于24%但是低于36%的利率,如果债务人已经自愿的支付了利息,不得再行向债权人进行主张要回,而如果是高于36%,即使债务人已经支付了,仍可就超出部分进行追回。

(供稿:金寨县法院河口法庭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