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9年与寿县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按期支付了相应款项,但房屋竣工后,寿县某公司并未依约交付房屋。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寿县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所受损失。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胜诉。
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获悉,寿县某公司先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因到期无法归还款项,该房屋已经法定程序,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虽然寿县某公司抵押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因善意而构成善意取得,也就是说,王某虽赢了官司,但却依然“输了”房子。
一审法院了解情况后,及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改判寿县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王某进行赔偿,但是王某不理解赢了的官司,为何在执行阶段却“输了”,故而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承办法官在仔细分析案情之后,多次找到王某,一边耐心倾听其诉求,一边依法向其阐明“善意取得”的法律意义,最终,王某理解并撤诉,矛盾顺利化解。
(作者:祁春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