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霍邱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调解结案两起被继承人债务纠纷的民事案件。被告崔谋奎、崔某毅系债务人崔某宗之子,崔某宗因做工程周转资金的需要,向两原告罗某、李某借款。后,崔某宗死亡。原告罗某、李某分别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霍邱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崔某奎、崔某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和原告李某某与崔某奎、崔某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受理该两起案件后,两原告分别向霍邱县法院提起了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崔某宗以家庭急用款为由向原告罗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利息,原告当天将现金4万元交付崔某宗,崔某宗出具了借条。2016年2月4日,崔某宗为发放工人工资,委托李某帮助借款。李某遂从高某家取款20万元,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款转到崔某宗的银行卡账户上,崔某宗出具借条(4份)。借条上虽未注明月利率和还款期限,但李某称两人曾口头约定月利率30‰,2016年春节过后就还款。后由于崔某宗资金紧张,未能还款。2016年6月份,崔某宗因故离世,以致成讼。
霍邱县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两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的本金,两原告考虑到债务人已故的事实,同意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求。后,双方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达成协议,法官并向两被告释明了之所以“父债子偿”,是因为两被告继承了其父亲做工程所得的工程款,故,由其偿还债权人所借给其父亲的借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陈孝升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