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了119亩耕地,并交付租金,一方却违约引起诉讼。2016年4月份,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高某的诉请,一审判决被告乔某返还原告高某土地租金35450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原告高某诉称:2015年1月份,原、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65450元,但被告确未如约向原告交付耕地。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退款,并经协调,于2016年1月份返还原告租金3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租金余款35450元,承担违约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145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原、被告经协商并经舒城县某乡法律服务所见证,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地的119亩耕地,出租给原告耕种;租赁期限2015年5月8日至2018年麦收结束止;每亩每年价款550元,每年合计价款65450元,于每年水稻收割结束时一次性付清;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等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65450元。2015年5月份,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耕地。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交付土地或返还租金未果。后经乡法律服务所多次协调,原、被告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原告返还租金30000元,余款35450元,被告未能返还。
法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双方在某乡法律服务所的主持下已经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其关于交通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乔某返还原告高某土地租金35450;被告乔某向原告高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驳回原告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方芳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