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拖欠20余位农民工8万余元逃匿获刑一年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8-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7月22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完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何某因拖欠20余位工人工资合计88250元,被霍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霍邱县一乡镇安置房项目由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承建,屠某为实际承包人,被告人何某从李某手中转包2#、4#、5#钢筋工劳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份期间,朱某等20余名工人跟随何某在该项目2#、4#、5#从事劳务,工资由何某支付,该项目日前已竣工。何某相继从李某处领取工程款259700元,其应向朱某等人支付工资100540元,仅支付12290元,拖欠88250元,朱某等人多次向何某索要工资未果。后在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下,何某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9月21日、9月29日向朱其俊等人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及时发放工资,但何某均未兑现。同年9月29日,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朱其俊的投诉并立案,同年11月26日向何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及时兑现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该局,并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何某告知。同日,该通知由何某父亲签收。但何某仍逾期未支付,并逃匿。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忠辉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