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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本应和为贵 撵鸡却能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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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8-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邻里之间竟然因为撵鸡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殴打事件并诉至法院,听起来仿佛荒唐至极,然而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卢某诉称,2016年2月因被告陈某在自家塘埂种树,引发了纠纷,纠纷发生后的次日因被告意欲对自己儿子、孙子行不利,在自己上前阻止之时被告陈某手持砖块将自己砸伤,后陈某被派出所进行了治安处罚,然而一直拒绝进行民事赔偿,故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损失。
审理中,被告陈某反诉称事发当日因卢某家鸡跑到自家田地,在自己进行驱赶的时候,卢某故意滋事伙同家人对自己进行殴打,并且事后自己也被送往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现自己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自己受伤所带来的损失。
受案后,为了在审结案件的基础上可以化解纠纷,法庭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伙同派出所及当地村委会进行调解,然因双方抵触情绪较大,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调查派出所相关卷宗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2月25日因种树一事发生争吵,次日又因撵鸡再次发生争吵并引发家庭互殴事件,事后陈某及卢某均入院进行治疗,且陈某被派出所行政处罚予以拘留5日。
法院认为,该案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根据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可以确定被告陈某对于该起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综合考虑案情,陈某负事故发70%的责任,原告卢某负30%的责任。结合本诉、反诉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所举证据,在互相赔偿比除的基础上,判决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卢某9千余元。
本案中,法庭本想以案止纷争,但是因为双方积怨较重,最终未能成行。但是回头想来,原被告该起事故的起因无外乎是邻里之间不能再小的鸡毛蒜皮之事,当初倘若有一方能主动认错,也不至于走到伤人伤己的地步,还是那句老话“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以和为贵。

(作者:张健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