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裕安区法院对程某盗窃伤人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2月21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在裕安区某乡村,乘农户汪某某家无人,将大门卸下,进入室内欲行盗窃,不巧被另外两名村民发现,程某逃跑被阻,遂进入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与村民撕打并将村民砍成轻微伤。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对盗窃及砍伤人的行为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控制力没有明显削弱,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被告人程某曾因盗窃被司法机关多次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入户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本次犯罪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李行 编辑: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