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法院“服务群众,司法为民”专题学习月活动要求,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8月2日,市法院民二庭法官冒着酷暑来到舒城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原在舒城县经营一家化妆品商店,2015年3月13日,甲与被上诉人(反诉原告)乙进行协商,将商店及化妆品转让给乙。经双方盘点,化妆品作价33695.65元,加上未到期已付房租,转让费为40000元,乙当即付20000元,余下20000元,乙向甲出具了欠条,注明于2015年端午节偿还。甲所转让的化妆品瓶上均打有合格和保质期限字样,但多数化妆品没有外包装盒及使用、合格说明。到期后,甲索要货款,乙以转让的化妆品是已经过期产品,甲在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提起反诉并拒绝付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及驳回乙的反诉请求。甲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乙向甲支付欠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虽然涉案标的额不大,但考虑到买卖双方甲乙系亲属关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遵循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更好的审判效果,加之被上诉人家庭环境困迫、身体等因素,办案法官前往舒城采取现场调解的方式让双方握手言和,在情理上达到双赢,妥善处理了当事人之间矛盾,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化,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给他们带来的人情关怀。
(作者:袁敏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