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这一说法,但是对于父母欠下的债务,作为子女的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具有还款义务呢?
霍邱县法院河口法庭调处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何某诉称被告李甲于2014年7月因为家庭周转所需向自己借款2万余元,并且当时出具了借条,考虑到双方都是老亲旧邻的关系,并未就利息做出约定,但是2015年李甲因为身体突发疾病去世,在此之后自己多次向李甲之子李乙索要该笔欠款,但是李乙却一再推诿,拒绝偿还该笔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李甲之子李乙及其女儿李丙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庭审中,李丙答辩称自己因是女儿,按照农村风俗是不参与遗产分配的,所以在父亲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全部遗产都由李乙予以继承了,因此对于其父所欠债务也不应由自己偿还;而李乙的答辩意见则是其父去世之时未留下过多财产,不足偿还何某的债务。
经审理查明,李甲在去世之时所遗留的财产为牲畜几只及两间农村房屋,而且这些遗产的确全部由李乙所继承(李甲之妻已去世)。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李丙对于其父遗留的债务不具有偿还义务,而李乙因继承了遗产责理应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考虑到双方毕竟都是邻里关系,法庭积极主持了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乙分两次于明年底偿还其父李甲欠原告何某的20000元债务。
(作者:张健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