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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骗合作伙伴十万元 换得牢狱之灾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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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9-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是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只因合作事项受到挫折,便心生邪念坑骗伙伴,最终落得牢狱之灾。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
霍邱县白某在山西省昔阳县做土方生意,因为需要大量运输土方的货车,遂于2010年10月委托老乡姚某和贾某帮其联系车辆。被告人全某得知该消息后,于10月中旬和贾某、姚某一起来到山西与白某见面。后全某联系在江苏省的王某,王某便带着做过土方生意的陶某来到山西与全某和白某会面。在和王某、陶某商议之后,全某向白某提出从常州到山西每调一辆车需要调车费和风险金各5000元。 “中介费用”谈好之后,全某与王某、陶某一起于同年10月23日来到常州联系车辆,但结果并未成功。全某在常州联系车辆期间,白某因资金不足与刘某取得联系,欲向刘某借10万元用来付调车费,并表示愿意与刘某合伙做土方生意。同年11月3日,刘某与其岳父郑某一起到达昔阳县的工地上与白某商谈合伙事宜。11月4日全某以带刘某到常州调车为由,在石家庄骗取郑某现金5万元。11月6日全某又打电话给郑某,谎称一切已经安排好,让郑某再支付5万元。郑某当日又从霍邱某银行汇给全某5万元。全某拿到汇款之后便失去了联系。2015年7月30日全某被金寨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全某之妻魏某与郑某达成还款协议,郑某对全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全某庭审中如实供述了2010年11月6日诈骗5万元的事实并自愿认罪,对该部分事实可从轻判处;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判处。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杜九洲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