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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 化解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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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9-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8月29日,市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多年好友,因还款事宜产生纠纷,经过法院庭前调解,最终促成了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如下:2013年7月12日,杨某向陈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某拾万元整,借款人杨某;2013年8月1日,杨某向陈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某叁拾万元整,借款人杨某。后双方因还款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并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系多年好友,主审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过一番沟通努力,最终化解双方矛盾并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及时送达了调解书,调解协议遂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法院立案前调解的,法院不收取诉讼费,但如果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会减半收取诉讼费;如果在法院立案后调解结案的,法院会减半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5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庭前调解不仅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又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促成双方利益最大化。

(作者:袁敏 编辑:王冰洁)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