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是湖北人,2013年10月,其伙同褚某某、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找婆家”为名将其13岁的女儿施小某以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舒城县某村村民曹某某(已判刑)为妻,施某某从中获取4.5万元的“抚养费”,褚某某、石某某等人分别从中获取5000元、8000元的“介绍费”。2014年9月,被害人施小某在该乡一位居民的陪同下至舒城县公安局报案,随后褚某某、施某某被抓获归案,曹某某、石某某先后投案。
2016年5月10日,舒城县人民检察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拐卖儿童罪。舒城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施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因为家庭困难,才将亲生女儿送给曹某某抚养,此行为为“送养”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了贩卖儿童行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是被告人的女儿,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其辩解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不影响被告人犯罪的构成,故其辩解不予采信。2016年9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4.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作者:俞仲康 方莉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