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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窃车内财物 主动悔改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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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10-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0月9日,霍邱县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的判决生效,被告人甲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乙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2月26日凌晨至12月2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甲某(17周岁)、乙某(17周岁)与刚满14周岁的丙某、丁某先后在霍邱县城关镇建兴路、玉泉路等街道上拉开路边停靠的轿车,于车内分别盗取了现金4元、水果若干、小刀1把、墨镜1个、红酒3瓶、中华香烟半包、金皖香烟2包、高炉家酒1箱(案发后,该酒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1100元。案发后,甲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同日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某和乙某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甲某、乙某积极参与,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两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判处。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年龄均以犯罪行为实施时为计算的截止点)

(作者:王子运 编辑:王冰洁)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