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职能,坚持“三从重”原则,依法服务保障六安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定罪从重。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又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惩处。
自由刑从重。依法顶格审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条件,该院审结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没有适用缓刑。
财产刑从重。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对贪图几百元奖金、劳务费的田某、陈某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1万元。
(作者:罗继红 编辑: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