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光缆钢线致人伤残 损失各方共同承担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10-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地面施工时,如果没有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很容易就会发生我们不想看到的悲剧。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地面施工致人伤残的案件,被告某水利公司赔偿原告芹某经济损失34192.92元;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芹某经济损失5699元。
某水利公司是霍邱县某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某网络公司是光缆钢线的所有权人。水利公司施工至霍邱县乌龙镇时,因施工清理河渠的需要,原倒卧河底的光缆钢线被挖出并悬挂至路面。2015年10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芹某发现已被抬起的联通光缆钢线影响其出行,便要求水利公司的施工人员解下挂在树枝上的光缆钢线。在与施工人员一起解线的过程中,芹某因未能及时松手,被解开的光缆钢线弹落渠底并摔伤。经鉴定,芹某构成十级伤残。经认定,芹某遭受经济损失数额共计51988.20元。
法院认为,被告水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光缆钢线挖出并固定于路面之上,影响附近居民生产生活,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以致芹某在解线时被钢线弹至渠底摔伤致残,应承担赔偿责任(60%);被告网络公司对其所有的光缆线路疏于管理,以致光缆线倒卧水渠之中,得知情况之后,并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维修,以致原告在解线时身体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10%);原告芹某在光缆线影响其出行时,未通知施工单位的专业人员予以处置,擅自与现场施工人员解线的行为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30%)。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杜九洲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