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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网吧盗窃现金和虚拟财产 获刑半年罚金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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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10-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少年利用在网吧工作的便利条件,盗取现金和虚拟财产。霍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结,被告人甲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甲某(1998年出生)与乙某(另案处理)应聘至网吧上班。同年4月1日凌晨,甲某与乙某共谋将网吧收银台抽屉撬开,盗取现金3000元,并将当日的营业款2723元和金皖香烟3包盗走。之后又利用网吧管理权限为自己的QQ充值1300元Q币。两人外逃期间,将盗取的金钱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甲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甲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判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子运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