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占道卸货,引起过路方争吵,车主李某认为自己母亲让对方推搡,一怒推打致对方摔伤致残。案发后,李某对受害人人身损伤进行了赔偿。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自家住宅门前公路旁货车上卸货,因货车占道致使被害人陈某乘坐的车辆未能顺利通行,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李某认为其母亲被陈某推搡,遂推打陈某,致其摔倒至路边水沟,造成陈某下颌部、右膝关节等处不同程度受伤,有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6月13日,经鉴定:陈某下颌骨骨折和右膝关节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陈某就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了10万元,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占道通行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本案的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发生过程中有过错,据此可以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