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取得物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正因如此,一些人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一些隐藏的目的。霍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小产权房欲借法院之手进行“脱胎换骨”的确认离婚协议效力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除房屋权属约定外,其他内容合法有效。
原告在诉状中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后来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离婚。离婚协议的其中一条约定,位于双湖中路的一处门面房归原告所有,但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始终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有效,请求判决被告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的义务。
被告在答辩中称同意过户。
经查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门面房无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处是空白。
法院认为,原、被告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离婚协议中的门面房无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对协议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不予认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杜九洲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