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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嫌避税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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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10-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4月15日,市法院民二庭公开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查证后认定上诉人赵某、贺某与被上诉人袁某股权转让行为涉嫌避税,据此,市法院对舒城县地税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其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本案中,被上诉人袁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权以10万元价款转让给上诉人赵某、贺某,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工业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将甲公司土地使用权以300万元价款转让给赵某、贺某,但未开具税务发票,赵某、贺某实际已受让了甲公司价值310万元的资产。
据了解,2014年1月24日,袁某与赵某、贺某签订《工业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袁某将其所有的一块国有工业用地转让给赵某、贺某,转让价格为310万元,其中10万元为甲公司股权转让款。合同签订后,赵某、贺某先后支付土地及股权转让款220万元,并于2014年8月11日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至此,赵某、贺某应当支付剩余款项90万元,但经袁某多次催要,赵某、贺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因此引起诉讼。赵某、贺某应否给付袁某90万元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在土地转让后仍是甲公司,实际上并不能发生土地转让的法律后果,现甲公司由赵某、贺某进行经营,故有避税的嫌疑。
司法建议书作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以个案为基础,将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以此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袁敏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