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黄某车辆损失101000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黄某车辆损失99000元。
2015年6月12日6时,原告黄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裕安区苏埠镇祝张北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黄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花费维修费用200000元,而车主为原告王某,该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现有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不成,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齐洁 编辑: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