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和余某某是舒城县人,膝下有两个儿子袁某甲和袁某乙,已是古稀之年的他们本应当享受天伦之乐,但是两个不孝的儿子却令他们心寒。
两位老人上了年纪之后,无法继续务农,便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交给小儿子袁某乙耕种。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老人便要求两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大儿子袁某甲不乐意了,认为两位老人将承包经营土地交给小儿子耕种是偏心,既然如此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由小儿子一人承担。小儿子则认为当初父母在经济方面给予大儿子的帮助较多,土地交给自己耕种只是对自己的补偿,父母并没有偏心之举,自己愿意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必须平均分担赡养费用。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都不愿赡养老人,村委会出面调解也未能解决问题。
2016年9月袁某某生病需要住院治疗,此时两个儿子却不闻不问,余某某没有办法,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儿子承担赡养费和医疗费共计12000元,并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6000元。案件移送执行部门后,执行法官将此案作为优先处理案件,多次与老人的儿子联系,指出百善孝为先,应当主动承担赡养义务,并指明如果继续违背法律和道德,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良心的谴责。最终,袁某甲和袁某乙各支付3000元医疗费。2016年10月25日,执行法官亲自将医疗费送至老人手中。
(作者:俞仲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