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18名工人工资八万余元,理由是“工人不服管理”,在收到劳动部门的整改指令后又销声敛迹。10月17日,金安区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早在2012年5月份,被害人杨某等18名工人就在被告人王某承包的金安区某小区的其中两栋别墅做木工活,至次年6月工程完工后,被告人王某从发包方处结清工程款共计137.8万元,但其以工人在施工期间闹事打架及不服管理为由,拒不支付该班组18名工人工资88380元。工人多次讨要无果后向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2015年7月20日,劳动部门依法向王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人王某拒不支付,并更换手机号码前往外地隐匿。经劳动部门报案后,2015年9月21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开庭前,王某的近亲属与18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按90%的比例支付了18名工人工资共计79542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已支付所欠工人劳动报酬,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金风 程洋 编辑: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