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在食堂内摔跤导致伤残,学校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及已经安排老师维持食堂秩序为由进行抗辩。近日,霍邱县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结,学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478.4元(83696.1元×40%);被告田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478.4元(83696.1元×40%)。
张某和田某均是霍邱县某寄宿制学校初二的学生。2014年2月22日中午12时左右,两人在学校食堂排队买饭时,田某从后面抱住张某,和张某摔跤。张某挣扎之后转身面对田某,因张某的手被田某的手臂夹住不能动,田某将张某摔倒,二人同时倒在地上,张某躺在田某身上,手着地。张某感觉左手腕痛。后田某母亲和舅舅把张某送到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
经住院治疗诊断,张某左尺桡骨骨折。经鉴定,系摔伤左上肢,造成左尺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核实,张某的相关经济损失共计83696.1元。另查明,学生排队买饭时,韩主任(学校员工)也在食堂里面。
校方辩称,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极为重视,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对于此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深表遗憾。学生不听从教育,本次事件偶然发生,学校无能为力。学校坚决反对原告及监护人提出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均为霍邱县某寄宿制学校学生,两人均为未成年人,学校应对其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张某与田某在学校食堂排队买饭时,双方打闹受伤,学校并未及时制止两人的打闹行为,故学校应对张某的伤害结果承担40%的责任。鉴于田某将张某摔伤,田某的监护人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自愿承担20%的责任,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杜九洲 编辑: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