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追讨医药费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新某以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新某邀约斌某(已判刑),驾车赶到霍邱县城关镇龙某经营的理发店,帮助其亲戚追讨医药费。新某、斌某与店主仁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共同对仁某实施殴打。仁某的丈夫龙某闻讯赶回后,新某、斌某分别电话邀集林某、武某、海某、现某、成某等人。斌某又从自己车内拿出砍刀,龙某见状逃离。新某、斌某再次进入理发店,将仁某打倒在地。期间,林某、武某、海某、现某、成某等人相继到达,几人再次对仁某及其外甥女凤某实施殴打,直至听闻警笛声方逃离。成某在逃离途中将斌某所持砍刀扔进路边的院内时将梅某头部砸伤。
案发后,新某与龙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4000元及相关医药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新某等人为他人追讨医药费,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新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子运 编辑: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