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8日晚上凌晨,家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的王某某在同朋友吃过晚饭过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车辆失控下道撞到路东边停放的中型货车,致王某某受伤,二车受损。
经查,王某某当晚喝了四两白酒,三瓶啤酒。事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队在处理事故时主持调解,王某某赔偿了对方人民币16000元,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鉴于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公安局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霍邱县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开庭审理了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通过审理查明,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系坦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在刚开始审理的时候,王某某对自己开车撞到了别人停在路边的车子,自己受伤又赔钱,还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后果十分不理解。但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的为其阐释法律后,王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表示为了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后再也不喝酒后开车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蔡双亿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