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共有纠纷的案件。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朱某某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80000元,余款136318.5元,由被告魏某负责领取。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魏某的父亲魏某某是再婚夫妻关系,朱某某与魏某某于2003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魏某某病亡。原告和魏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被告处购买住房一处,当时建筑面积约43平方米,现该房屋被拆迁,国家给付拆迁补偿款216318.5元。被告以原告为“外人”为由,拒不让原告参与领取该房屋的补偿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应得房屋补偿款135199元。
本案的承办法官没有因案办案,而是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指导下,重点强化社会效果。通过承办法官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普及,以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促膝劝说,被告放弃了之前强硬排斥的态度,转而愿意和原告握手言和,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仅让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得到了化解,而且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街坊四邻的一致认可,使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及法律知识得到了有效的宣传。
(作者:杜九洲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