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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四项制度”抓好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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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12-28 12:24:00 打印 字号: | |

市法院技术室在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到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四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准确无误、高效运行。
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对审判、执行、企业破产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和制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事项,明确由司法技术室统一管理,从制度层面加强规范,强化监督和制约,落实皖高法(2012)215号通知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办理、管理、协调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评、拍卖工作。
明确委托程序制度。明确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工作中需要进行对外委托的,由主管部门、主办人员出具《司法技术委托书》,填写《申请鉴定登记表》,同时向司法技术室移送相关的卷宗材料。司法技术室再对委托的案件按照程序及时审查、委托、转办,并注意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督促其压缩委托案件鉴定周期,提高司法技术的工作效率。
实行风险告知制度。严格将确保对外委托的程序合法问题放在首位,在委托过程中坚持对当事人做到“三告知”原则:告知选定的鉴定机构,保证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现场勘查的日期,保证当事人了解鉴定的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告知不配合鉴定的风险,保证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正确的认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鉴定工作可能暗箱操作的疑虑。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员在办理对外委托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回避情形、廉洁要求、办案期限、结案方式等,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作者:丁瑞祥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