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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数用尽骗得两万余元获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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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12-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舒城县人汪某某,初中文化,无业,两年前萌生了靠诈骗为生的贪念,以各种招数作案十余起,共计骗得26650元,日前已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汪某某虚构承包多处工程、为他人介绍工程疏通关系、替他人办理房产证、残疾证等事实,作案十余起,共计骗取他人财物26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被告人诈骗的财物部分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从宽处罚。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作者:王林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