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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伤自己“碰瓷” 两男子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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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12-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有句俗语叫“搬起石头砸自己脚”,是比喻本来想害别人,结果害了自己。江苏两男子为了骗钱,真实上演了这一幕,两人来到舒城后竟然商议将自己的脚砸伤,伺机“碰瓷”骗钱,最后因现场人员确认双方交通工具并没有接触,被害人报警而案发。2016年11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分别追缴两被告人违法所得4500元,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孙某、江某系江苏某县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江某与林某、俞某(均另案处理)商定以“碰瓷”的方式骗钱,后四被告人来到舒城,购买了一辆蓝色折叠旧自行车,被告人江某用砖头砸伤自己的脚趾,于2015年9月9日、11日,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四次以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合计9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江某于2016年5月24日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6月30日主动到舒城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孙某的近亲属代为被告人孙某退缴赃款4500元,被告人江某主动退缴赃款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以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江某在与另案处理的林某、俞某实施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属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两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两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分别追缴两被告人违法所得4500元,返还被害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