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法院2016年6月14日依照生效判决书对舒城县人沈某某所有的奔驰牌轿车进行查封,并将该车停放于法院地下车库。却不料其胆大包天,竟私自用钢锯条等工具破坏轿车上的锁具,并将车辆转移。日前,该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因拖欠他人货款,多起案件经舒城县法院调解、判决,法律文书均已生效。被告人沈某某对到期付款未能履行。舒城县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6月14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沈某某所有的奔驰牌轿车进行查封,并将该车停放于法院地下车库。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私自用钢锯条等工具破坏轿车上的锁具,并将车辆转移。当日,经舒城县法院工作人员通知,沈某某仍未交还车辆。2016年6月16日沈某某携带轿车主动至舒城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物而非法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被告人将查封的车辆在短时间内送回,没有造成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王林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