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马某看到判决结果后,满心懊恼,悔不当初。
2015年6月2日,一“朋友”找到被告马某,以在外地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并承诺只是临时借用,一个月就还,愿意给6分利息。
“平时经常在一起打牌,就借一个月,应该没问题。”虽然对其并不十分了解,但幻想着可观的利息,马某向黄某转借了47000元,出具借条一张。
没想到,这笔钱借出后如泥牛入海,一个月到期后,马某就避而不见,以工地经营困难为由久拖不还,后更是不接电话,断绝联系。2016年11月,黄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庭审中,马某辩称自己只是替他人借款,应由实际借款人偿还债务。
霍邱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马某与黄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马某为谋求利息差,向黄某借款47000元事实清楚,借款后虽转借他人,但与本案无直接关联,马某应承担还款义务。
(作者:刘洋 编辑: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