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户未按时开门做生意,商场按规定停了商铺的电,一言不合,商户与商场工作人员大打出手,法院分清主次责任依法判决。
原告刘某是某商场商户,被告侯某系该商场工作人员。2016年6月的一天,刘某未按时到岗,侯某便按照商场规定停了刘某商铺的电。刘某来到商铺发现整个商场只有自家没电,遂赶到商场办公室质问侯某是怎么回事,侯某说:“按规定你没准时到岗就要停你铺的电”。“我的店铺我做主,什么时候开门做生意是我的权利,凭什么停我的电”,刘某不服气的喊着。几句话不对付,刘某便拽着侯某的衣服要求恢复供电,两人拉扯起来。拉扯中,侯某用拳头击中刘某头面部,致刘某脑震荡、头面部软组织伤。刘某住院治疗一周,花去医疗费两千余元。
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权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侯某在与原告刘某发生纠纷过程中,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告未按时到岗,且在与被告发生纠纷时又未能冷静处理,是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故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的70%即7284元。
(作者:胡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