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国家禁止销售的疫区牛肉仍往市场上贩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近日,金安区法院对范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范某等五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凡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肉类、肉类制品的,或者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范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明知是国家禁止销售的印度疫区冷冻牛肉制品通过被告人田某用物流车运送至六安市,以每件3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吕某、彭某、李某,供其在本地市场进行销售,先后共计90件1800公斤(其中售出15件)。被告人田某明知该牛肉制品未经检验检疫,仍驾驶厢式物流车为买卖双方提供运输服务。
2016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田某驾驶物流车从南京发货至六安途中,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并扣押无标识冷冻牛肉制品75件(每件20公斤),遂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吕某、彭某、李某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来自印度疫区的走私牛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田某明知上述四被告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范某等五被告人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走私牛肉公然在市场上销售,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均不宜适用缓刑。遂判处范某等五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连线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董慧珍说,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对于那些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我们始终坚持给予最严厉的惩处,量刑时严格缓刑、免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充分适用财产刑,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得不偿失。本案中五名被告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销售的疫区牛肉而仍然售卖,案发后虽有自首坦白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但主观恶意大,社会影响恶劣,故对五人全部判处了实刑,并处罚金,以示司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
(作者:金风 程洋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