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箱起火引发火灾,将用户的物品全部烧毁,火灾的形成原因却一直扑朔迷离。火灾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2016年12月14日,霍邱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结,最终判决被告国网安徽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魏某经济损失74745元(122175元X60%+2400元X60%)。
2015年3月23日22时20分左右,魏某商铺外墙的电表箱突然起火,火势很快蔓延到二楼,将其物品全部烧毁。公安消防大队出警将火熄灭。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魏某商铺一层门外东部的电表箱处,可以排除放火、生产作业类失火、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自燃、雷击、静电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魏某要求对火灾形成的具体原因进行鉴定,但是火灾现场已破坏,不具备鉴定条件 ,故无法认定事故原因。魏某的经济损失经评估为112175元,评估费2400元,房租损失法院核实为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供电设施的产权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本案中,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在电表箱处,本案系电表箱失火,原、被告均有责任,由于电表箱属于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魏某(用户)承担40%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杜九洲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