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未满十八周岁的花季少女,引诱、教唆并容留他人吸毒,让自己的青春蒙上了阴影。2016年11月份,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玲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刑罚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晓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刑期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用吸毒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销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玲玲来到被告人晓洁与李某共同租住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被告人晓洁在其房间内,容留并伙同李某、玲玲一起吸食毒品。2016年7月份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玲玲与李某(另案处理)在舒城县城关镇二人共同租住的某宾馆内,容留并伙同晓洁吸食毒品。在李某与被告人玲玲、晓洁吸食毒品的过程中,在场人吴某阻止李某吸食毒品,玲玲、晓洁遂共同劝说吴某,引诱、教唆吴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后吴某经不住两被告人的劝说,当晚与李某及两被告人共同吸食了毒品。同年7月12日0时许,民警在该宾馆内将上述人员查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玲玲、晓洁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玲玲、晓洁分别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又伙同他人共同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在共同实施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犯罪时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为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玲玲、晓洁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对两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经舒城县公安机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偶犯,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