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办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其他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