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考试作弊器帮助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考生通过考试,因为触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江苏两男子以此牟利被提起公诉。2016年12月份,该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被告人孙某、朱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这是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舒城法院首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新类型案件。
被告人孙某,90后,被告人朱某,85后,为江苏某地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网上购买了对讲机、微型耳麦、接收器、微型摄像头等考试作弊设备多套,后联系被告人朱某和华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3月20日携带考试作弊设备一起来到舒城,对外宣称考试作弊器能帮助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生通过考试,考试通过后再收取2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期间,被告人孙某教会被告人朱某学会穿戴作弊设备及使用方法,后让被告人朱某帮助作弊考生穿戴微型耳麦、接收器、微型摄像头等作弊设备并传授使用方法,被告人孙某负责将考场内的考生试卷答案通过微型耳麦传递给考场内的作弊考生。2016年3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孙某、朱某与华某进分别组织方某、朱某、朱某甲等数名考生到科目一考场、科目三考场考试作弊,其中考生朱某、朱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分别通过了考试后,均交纳了3000元的作弊费用。 同年3月23日上午,在科目一考试过程中,因考生方某在现场作弊被查获,后被告人孙某通过微型耳麦通知携带作弊器的其他考生迅速撤离现场。当日下午,两被告人与华某再次组织作弊考生汪某、何某来到考试现场参加考试,尚未进入考场即被现场工作人员查获,华某与被告人孙某逃离现场,被告人朱某经口头传唤至舒城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退缴赃款和缴纳罚金(已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朱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携带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作弊,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孙某在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朱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为了保证依法举行的国家考试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朱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
法律链接:“作弊入刑”,法律规定国家考试包括哪些呢?按照2015年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才可能处以刑罚,而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只有十几种,常见的有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教师资格、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