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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不惧刑罚 因容留他人吸毒再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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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1-17 17:37:29 打印 字号: | |

瘾君子邓某恶习不改,刑事处罚完毕后,继续容留多人吸毒,最终获得更重的刑罚。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邓某的刑事判决结果正式生效,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邓某,于 2011年6月2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5月25日,因吸毒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5年5月24日14时左右,邓某与马某一起来到城关双湖西路某宾馆,由邓某出资400元,用吕某的身份证登记开了一间房间,后两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5月25日11时左右,邓某电话联系明某到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当天中午,张某、吴某、屈某先后来到该房间吸食了毒品冰毒。

另查明,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邓某到霍邱县公安局禁毒中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邓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能如实供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杜九洲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