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舒城县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宋某某乘坐同村朋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发生车祸,造成右下肢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宋某某起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侵害人韦某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8.6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韦某某赔偿原告宋某某6.2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韦某某依然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通过多次沟通了解到,此次车祸同时造成案外人陈某某受伤,赔偿款为9.3万元,由于韦某某家庭条件较差,支付陈某某的部分赔偿款后短期内已无力再赔偿宋某某。韦某某希望法官通融通融,自己愿意外出打工,每年偿还部分赔偿款。法官经过查询,也未发现韦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其履行能力有限,便积极与申请人宋某某沟通,希望宋某某答应韦某某的还款条件。宋某某开始对此表示怀疑,经过法官多次说明韦某某的家境情况,宋某某最终相信了韦某某的还款诚意,同意其分期支付赔偿款的方案。
2017年1月25日,打工回乡的韦某某将1.5万元交到法院,法官考虑到宋某某住所地离法院路途较远,且年事已高行动不便。2月8日,法官冒着大雪将1.5万元赔偿款交到宋某某的手中。
(作者:俞仲康 方莉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