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内经常存放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车主单独离开,给动机不良者以可趁之机。2017年1月18日裕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砸窗盗窃车内物品的案件。
法院查明,2016年7月至8月28日,被告人曲某在本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等地,采用撬砸车窗玻璃、拉拽车门等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涉案价值达1万余元,其中2016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曲某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某超市后面,采用拉拽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车内,就窃取现金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作者:刘立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