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王某路过何某家门口时,被何某家饲养的小狗咬住裤脚,王某在挣脱中惊动了何某家饲养的一条大狗,大狗挣断铁链,咬伤了王某腿部。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两人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随即将何某告上了法院。
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何某对其饲养的动物咬伤王某的事实无异议,依法应当对王某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何某辩解的王某存在过错在先,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判决何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损失。
后何某不服,将案件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13日,在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下,何某与王某达成了一致意见,何某愿意承担王某的部分医疗费用,当庭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将赔偿款项一次性履行完毕,最终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白静 编辑:秦瑶)